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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涂家驰、刘作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涂家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家驰,曾用名:龙龙,男,1991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作富,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被告人何金琴,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国兴,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涂家驰与何金琴因口角发生争吵,路过的王某、黄金瓯、李某见状上前劝架,后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与王某、黄金瓯、李某相互扭打。期间,涂家驰与何金琴各拿了玻璃追砍王某、黄金瓯、李某。王某跑至大桥路机关食堂门前滑到,被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供述,案发当晚,被害人先用砖头砸向他们,他们是无奈下的自卫行为。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两人表示无异议。被告人何金琴、黄国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行至天峨县丽锦城市便捷酒店门前马路时,涂家驰因之前琐事与何金琴发生口角并殴打何金琴,路过的王某、黄金瓯、李某见状上前劝架,涂家驰警告王某等人不要多管闲事。后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与王某、黄金瓯、李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扭打至天峨县电都宾馆大门附近,涂家驰、何金琴冲进宾馆各拿了一块玻璃追砍王某、黄金瓯、李某。王某见状往大桥方向跑,黄金瓯、李某往全家湾方向跑。当王某跑至大桥路机关食堂门前滑到,被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殴打。其中,涂家驰手持玻璃块多次朝王某头部劈砍;刘作富骑在王某背部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又在地上拿得一块玻璃片刺中王某头部;何金琴用脚多次踢中王某背部及头部;黄国兴对王某身上拳打脚踢,四人殴打王某不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黄金瓯、李某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另查明,被告人刘作富、何金琴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和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和黄金瓯、李某在丽锦酒店往塘英大道方向走,见四个人在打架,黄金瓯上去劝架,后其和黄金瓯、李某与对方四人发生扭打。在电都宾馆门口,其见黄金瓯、李某被对方用类似玻璃的凶器砍伤,其跑至机关食堂门口附近跌倒,被对方抓到并殴打。其头顶部被砍了两刀,右额顶部被砍了一刀,右侧脸部里面骨折,胸部等多处受伤。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和王某、黄金瓯走到大桥路与塘英大道拐弯处,见四人在打架。黄金瓯说认识就上前劝架,但他被对方殴打,于是他们三人与对方四人互殴。在电都宾馆门口,对方用类似道具的凶器砍伤他们。被砍后,他们三人分开跑。王某在机关食堂门口被砍倒在地,后他们三人被公安民警送去医院。其头部被砍伤一刀,有创口出血。黄金瓯头部被砍了两刀,背部砍了一刀,手被砍了三刀。王某被送到医院时失血过多休克了。被害人黄金瓯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和王某、李某在塘英大道走往丽锦酒店转角处,见有人打架,其便上前劝架。后他们三人与对方四人互殴。在电都宾馆门口,他们被两个男子拿了刀砍伤,然后他们逃跑。王某跑往大桥方向,他在机关食堂门口被四人追上并被砍倒在地。其头部被砍了两刀,右手背被砍了一刀,肩膀被捅了一刀;王某被砍了三刀头部;李某被砍了一刀头部。(二)证人证言覃明学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9日凌晨开始在电都宾馆上班,一点左右一名男子问其要手机打电话报警,并说被人殴打。后又有一名男子到宾馆劝走该男子,其便坐下来玩游戏。他们两人离开一两分钟后,其听到打架声音,后其打电话报警。(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涂家驰供认,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和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在天峨县丽锦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黄金瓯等人过来劝架,后其和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与黄金瓯等三人互殴。对方用砖头打他们,其和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被追打至电都宾馆,后其和何金琴在电都宾馆各拿了一块玻璃冲出去追砍对方,当时我砍对一个男子背后一刀。他们四人追王某至机关食堂门口时对方跌倒他们便砍打该男子。其拿玻璃片砍了王某头部两三下玻璃片破了,刘作富从地上捡得一截玻璃片朝王某身上刺。期间他们四人还朝王某身上拳打脚踢,约一分钟这样发现该男子无法动弹他们便离开了。刘作富供认,案发当晚,其和涂家驰、何金琴、黄国兴在天峨县丽锦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黄金瓯等人过来劝架,后双方互殴。对方用砖头打他们,其和涂家驰、何金琴、黄国兴被追打至电都宾馆。涂家驰和何金琴在电都宾馆各捡得一块玻璃追打对方。其见涂家驰和何金琴手持玻璃砸了对方一个人头部,对方四处逃跑。后在机关食堂门口,王某跌倒,他们便对其进行殴打。涂家驰和何金琴用手中的破玻璃片刺王某的头部,黄国兴抓了纸壳砸王某头部和背部,其在王某背部用拳头打这个人头部并抓起玻璃刺他头部和背部各一次。他们又用脚踢打了王某几次才离开。何金琴供认,案发当晚,其和刘作富、涂家驰、黄国兴一起吃夜宵,后其与涂家驰因口角而打架。黄金瓯过来劝架,他们四人便与对方三人互殴。对方用砖头砸向他们,他们便跑到电都宾馆躲。在电都宾馆一楼其和涂家驰各捡得一块玻璃,冲出去砸向一名男子,对方有人被砸伤后对方四处逃跑。在机关食堂门口,王某跌倒,他们四人先用手脚殴打他。其用脚踢了王某背部五六次、头部和腿部一次。其见涂家驰用脚踢了王某头部、背部七八次;黄国兴用纸壳砸了王某头部和背部;刘作富先用脚踢了背部两三次,骑到王某背部并用拳头打头部和背部几次,右手在地上摸得一块玻璃刺王某头部、背部三四次。他们见王某不动了就离开了。黄国兴供认,案发当晚,其和刘作富、涂家驰、何金琴一起吃夜宵,后他们因口角而打架。黄金瓯等三人过来劝架,他们四人便与对方三人互殴。对方从路边捡起砖头追他们至电都宾馆,涂家驰与何金琴各拿有一块玻璃从电都宾馆冲出来追打对方三人,对方有一人受伤后四处逃跑。在机关食堂门口王某滑倒在地,他们四人就殴打王某五分钟左右才离开。当时其拿有一张硬纸壳朝王某身上打,又踢了他腰部和肩部;其见刘作富骑在王某背上,手上又拿玻璃打他背上,之后还用脚踢他腰部;涂家驰手拿玻璃往王某头部砍还用脚踢;何金琴用脚踢王某腰部和肩部。(四)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及被告人、被害人间相互指认。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天峨县丽锦城市便捷酒店门前路段东西走向的大桥路和南北走向的塘英大道至电都宾馆相交成的一个“T”字形路口。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天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王某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黄金瓯、李某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六)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9日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李某、黄金瓯均收到被告人经济损失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对四人表示谅解。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的身份信息,且证实四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情况说明天峨县公安局执法大队证实本案因案发之日已久,现场变动无法提取当日作案工具玻璃碎片。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用作为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家驰、刘作富、何金琴、黄国兴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涂家驰、刘作富手持玻璃块砍伤被害人,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主要原因,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故意伤害的全部后果负责。何金琴、黄国兴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何金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黄国兴较大。对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作富、何金琴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涂家驰、黄国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众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给予涂家驰、刘作富从轻处罚,给予何金琴、黄国兴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家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作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三、被告人何金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四、被告人黄国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光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仕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