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肖娟与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肖娟,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132号原告:吴肖娟,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5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肖娟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肖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肖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肖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肖娟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