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弘建与汪某肖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建,汪某,肖仕龙,冉景荣,肖某1,肖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45号原告:张弘建,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10月2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汪某,女,生于1978年1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肖仕龙,男,生于1946年9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冉景荣(肖仕龙之妻),女,年齡不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肖某1,女,土家族,生于2014年10月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汪某,女,生于1978年1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肖某2,女,土家族,生于2003年9月23号,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汪某,女,生于1978年1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弘建诉被告汪某、肖仕龙、冉景荣、肖某1、肖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