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伟诉被告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王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07号原告张大伟,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祥,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波,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