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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德某、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某,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8月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6日经该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1年5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6日经该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某、侯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佩、被告人李德某、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德某、侯某经预谋后驾车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黄家山安置区,由被告人侯某开车接应,被告人李德某采取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四栋一单元四楼被害人温某、赵某某、陈谋共同租住的房间内,盗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银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银白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销赃后得赃款5200元,被告人李德某分取其中2800元,被告人侯某分取2400元。经鉴定,其中华硕牌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1830元,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未予估价。案发后,被告人李德某于2016年7月2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某、侯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3)隆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尹先某的证言;被害人温某、赵某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德某、侯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某、侯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解释第一条所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故对被告人李德某的盗窃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德某、侯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侯某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李德某、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侯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分别对二被告人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德某、侯某均在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幅度偏高,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风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瞿韶华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