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陈玲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金,陈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12号之一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金男,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陈玲妹,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男、陈玲妹保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男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658号7幢802室房地产;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但上述房地产及车辆均因轮候查封或无法扣押到位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金男、陈玲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因无法扣押到位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