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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中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中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川072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57772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13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