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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7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特别授权),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洪(特别授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9286.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33186.13元。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13时45分,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泰兴市珊瑚镇前新村十一组水泥路,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被告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苏B×××××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陈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原告经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x21天),鉴定费720元等要素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关于原告的医疗费9286.13元是否要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为保护受伤者的利益为目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均应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医疗部门如何救助伤者,作为事故的双方都没有能力干预,且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属于非医保内用药,故保险公司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9286.13元;2、关于原告的营养费。原告主张1200元(60元x20天),保险公司对营养期无异议,对营养费只认可每天18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残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认定营养费为1200元;3、关于原告的护理费。原告主张6000元(60天x100元/天)。保险公司对护理期无异议,对护理费只认可每天60元。本院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动报酬结合当前物价和生活标准,确认护理费为5400元(90元/天x60天);4、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15000元(100元/天x150天)。原告提供泰兴市珊瑚镇祯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跟在瓦工后面做小工,月工资3500元。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原告系农村居民,根据农业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本院确认为13370.54元(32535/365天x150天);5、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主张280元,并提交电动车修理收据1份。保险公司认为车损不能证明系本次事故所造成,不予认可。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两车受损,证明了原告的电动车受损与本交通事故有关,本院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280元;6、关于原告的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未提交票据。保险公司认可30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治疗、鉴定等情况,酌定原告交通费为6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0556.67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赔偿原告3055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堰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30556.67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685元(户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审 判 长  周贵龙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严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