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与杨宗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豫0202执514号杨宗亮: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与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17)豫020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对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为4102041100165465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2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