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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与李明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李明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810号原告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刘神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波,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良,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本院已就李明良诉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双方争议的是同一事实,无需再进行本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湘市金鑫互利泡花碱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平安审 判 员  任 夕人民陪审员  王胜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