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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713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万峰,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