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31号被执行人张宇,女,生于1983年4月8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4)宜高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张宇刑事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宇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5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