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40农信马永贵撤诉.doc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永贵,李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440号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大营盘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毅,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贵,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李成林,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贵、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