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凯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冯英英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凯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冯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6-10层。负责人:李桦,行长。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王家沟乡刘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毛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毛福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凯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西19号环球大厦22楼220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宁迪,董事长。被执行人:屈全大,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冯英英,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凯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冯英英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晋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晋执6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成审判员 唐连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