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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启文与张力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文,张力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96号原告:徐启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力勤,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徐启文与被告张力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口地2.7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良家屯村进行人口均田,原告分得人口地2.7亩,而被告一直在这2.7亩土地上占有种植至今,期间村委多次调解返还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启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