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卿玉建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玉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064号原告:卿玉建,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一号附2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447910。被告: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81708K。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玉建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卿玉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玉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玉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