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被告蒙某、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蒙某,吴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562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某,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吴某,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蒙某、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冼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