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焦相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相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特3号申请人:焦相焜,男,200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徐改凤(系焦相焜之祖母),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系焦相焜的监护人。申请人焦相焜申请宣告李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焦相焜诉称:申请人之父焦硕于2012年1月13日去世,其母李静因焦硕生前患尿毒症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的监护人及亲属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李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静,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新野县××××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焦相焜之母。李静因丈夫焦硕患尿毒症,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与婆家失去联系,2012年5月李静与其娘家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焦相焜申请宣告李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焦相焜申请宣告李静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