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肖昌福与李奎、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昌福,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李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7号原告肖昌福,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西环路322号,注册号:511721000021028。法定代表人杨群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群,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7199411182644。被告李奎,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丁,四川达州通川区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昌福诉被告李奎、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昌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福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