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与被告南京申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南京申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088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4224499-7,住所地在南京市凤台南路59号(跨世纪装饰城10幢4号)。经营者:陈燕华,1968年4月22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红,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申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60686204E,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20号西堤国际城第壹区5幢1单元702室。法定代表人:赵亚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亚峰,1974年4月15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生,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与被告南京申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申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兴顶旺业建材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