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安良、李保丽等与孙瞎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安良,李保丽,孙瞎娃,石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01号原告:石安良,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李保丽,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安良妻子。被告:孙瞎娃(曾用名孙克民),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村义马村。被告:石风琴,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村义马村。原告石安良、李保丽诉被告孙瞎娃、石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安良、李保丽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