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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潘富洪与张远平、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富洪,张远平,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068号原告:潘富洪,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吴莹,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平,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71765538T。负责人:毛宏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力华科谷)A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05609H。负责人:李飞。原告潘富洪诉被告张远平、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潘富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