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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1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与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791号之二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包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威,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5-2幢7楼。法定代表人:杜瓦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系该单位的职员。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英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