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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希梅、皮厚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希梅,皮厚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向希梅,女,1949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皮厚环,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向希梅与皮厚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希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加上诉讼费、保全费、利息,共计应支付107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57000元,余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邓雷、尹飞自愿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洪垠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