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甘小刚、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刚,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上渡镇大乙岭路段平南县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谭钦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小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平南县工业园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平国用(2012)第260012059号;房产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平南县工业园北二路地段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平国用(2015)第260012132号],上述房地产本院已在另案(2017)桂0821执217号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车辆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置,待下一步参与分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小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小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