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亮、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亮,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金亮,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6392-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招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萨特汽车一辆、浙A×××××的速腾汽车一辆、浙A×××××的埃尔法汽车一辆、浙A×××××的奥迪汽车一辆、浙A×××××的丰田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帕萨特汽车一辆、浙A×××××的速腾汽车一辆、浙A×××××的埃尔法汽车一辆、浙A×××××的奥迪汽车一辆、浙A×××××的丰田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S-YT001-0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