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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05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凌晨,被害人卢某某放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盐都大道汇东路白果小区6栋楼下的川CNxx**蓝色雪佛兰牌赛欧轿车(发动机号LMV*1304603xx*)被人盗走,2016年3月黄某(另案处理)购买此车后赠给被告人黄某某使用。黄某未向黄某某提供车辆的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且告诉黄某某该车系被盗车辆,为避免被发现,黄某某为该车安装了贵JFxx**的虚假车辆号牌后进行使用。2016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住处将其挡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车辆(悬挂贵JFxx**号牌)及钥匙、虚假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及钥匙现已发还卢俊。经鉴定,涉案川CNxx**蓝色雪佛兰牌赛欧轿车价值人民币330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虚假的贵JFxx**车牌及其机动车行驶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材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黄某、杨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轿车卡口相片及运行轨迹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黄某赠予其使用的车辆系被盗财物,仍将该车悬挂其他车辆号牌后进行使用,使被盗车辆不易被他人发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本案虚假车辆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二、本案查获的虚假车辆号牌贵JFxx**和机动车行驶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虞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