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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国珍与重庆鲜美家乳制品配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珍,重庆鲜美家乳制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835号原告:柳国珍,女,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鲜美家乳制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4幢一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0008N。法定代表人:钟前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员工。原告柳国珍与被告重庆鲜美家乳制品配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柳国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