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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卜振华诉杨建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振华,杨建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197号原告卜振华,男,汉族,居民。被告杨建侠,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振华诉被告杨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振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振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振华负担。审判员  孟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