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56-1号申请人: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101街坊。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4幢503。法定代表人:张其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2,70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9708号,面积6385.53平方米。上述保全标的限额132,708,000元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众策祥平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9708号,面积6385.53平方米。上述保全标的限额132,708,000元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诺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9708号,面积6385.53平方米。上述保全标的限额132,708,000元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