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张运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7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李慎可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