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朝午与赵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午,赵家龙,刘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99号原告:李朝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庭曦,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刘银萍,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朝午与被告赵家龙、刘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朝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朝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太玲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