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柳美玉与崔双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美玉,崔双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163号原告:柳美玉,女,1961年10月4日生,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双双,女,1974年12月31日生,住延吉市进学街升阳社区。委托代理人:赛庆丰,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柳美玉与崔双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柳美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计9085元,由柳美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孙爱花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