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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柳美玉与崔双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美玉,崔双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163号原告:柳美玉,女,1961年10月4日生,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双双,女,1974年12月31日生,住延吉市进学街升阳社区。委托代理人:赛庆丰,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柳美玉与崔双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柳美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计9085元,由柳美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孙爱花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