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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路杨与陈俊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杨,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路杨。被执行人:陈俊杰。本院在执行路杨与陈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申请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