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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游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游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38号。负责人:许培京,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欣,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四芳,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福州市东乡县。原告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游四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游四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本金580000元,手续费74400元及利息、滞纳金;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车牌号为粤Y×××××(发动机号为131114102739204PT)的捷豹轿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游四芳到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8391.73元,本案执行费9084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游四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游四芳名下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游四芳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26号恒业大厦17H房,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并向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人民法庭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游四芳名下车牌号为粤Y×××××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由于上述车辆无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2017年2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游四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9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