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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开秀与李成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秀,李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徐开秀。被执行人李成东。本院在执行徐开秀与李成东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