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开秀与李成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秀,李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徐开秀。被执行人李成东。本院在执行徐开秀与李成东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