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甲,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吉林财经大学在校大学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代理检察员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甲于2016年7月,化名安琪并谎称自己是北华大学南校区学生,通过上网聊天方式与被害人金某某相识并处成情侣关系。2016年10月,被告人尹某甲以自己还高利贷需要用钱、借给他人钱获利等理由,要求金某某通过“名校货”、“爱学贷”、“分期乐”等贷款软件帮助自己贷款,并谎称用自己的生活费自行还贷款、后金某某两次从网上贷款18000元,实际得款15600元。自10月11日至10月24日期间,金某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付给尹某甲15000元,钱款被其挥霍。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尹某甲谎称其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为由,并伪造其怀孕化验单,欲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000元未遂。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乙证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安琪照片、在校学习成绩查询单、学生证、在校学生证明、荣誉证书、受案回执,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芮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