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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晓飞与杜思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飞,杜思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10号原告:蒋晓飞,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杜思仪,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蒋晓飞与被告杜思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俭蓉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