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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230王坤与徐州诚信木业有限公司、杨增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徐州诚信木业有限公司,杨增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诚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东路。法定代理人杨增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增桂,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5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徐州诚信木业有限公司、杨增桂偿还原告王坤借款本金55万元,自2016年7月起,每月25日前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徐州诚���木业有限公司、杨增桂负担。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诚信木业有限公司位于邳州市东泰路西侧房地产一处(邳公房)。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