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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兰海、罗万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兰海,罗万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547号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秀峰西路凯胜商贸城2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096905638。法定代表人:王惠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园,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莫兰海,男,1970年5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告:罗万兰,女,1968年8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兰海、罗万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盛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