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庆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39号原告:曾庆森,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代县城东关。负责人:李铁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伟、刘高境,公司员工。原告曾庆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曾庆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庆森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