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200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亲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从2016年1月3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800元至申请执行人能够独立生活止、执行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