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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海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海涛,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诗卫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施春娟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邓海涛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途径澧洲大道与运达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邓海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海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海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邓海涛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邓海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海涛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邓海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郝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施春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校对人:施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