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00号原告:刘某某,男,193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