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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杜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赵志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韵,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中森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