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占胜、范好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胜,范好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占胜,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被执行人范好连,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胜与被执行人范好连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占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杜宏卓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