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倪新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新如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面包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倪新如,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伟与被申请人倪新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1728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建伟驾驶的鲁R×××××号面包车予以扣押。李建伟于2017年5月22日提供2万元现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建伟驾驶的鲁R×××××号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