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3873号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琼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霞明。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佳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佳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琼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佳公司诉称:2012年4月,友佳公司与亚明公司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供货合同》、《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上述合同约定亚明公司向友佳公司购买怡康机电城立体停车设备,车位数量为93车位,设备价款1067175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40万元作为定金,50%钢结构进场后七日内支付3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质检检验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计313816.25元),质保期满后七日内支付5%;免费保修期限(质保期)自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一年,但亚明公司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不在此限;友佳公司负责安装,安装费188325元,安装调试并经质检检验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安装地点位于怡康机电城;双方并约定若亚明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友佳公司按约定提供停车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此后,因地下车库现场条件限制,友佳公司与亚明公司签订《怡康机电城地下车库变更协议(一)》一份,双方协商一致减少1个车位,设备款减少11475元,安装费减少2025元,合计减少13500元,变更后上述两份合同总价为1242000元。2012年7月16日,经江苏省特种装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停车设备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验结论报告。亚明公司陆续付款78万元,现尚欠款项462000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亚明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合计462000元;2.亚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1677元(自2012年7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起诉之日)。庭审中,友佳公司自愿变更第2项诉请为亚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被告亚明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机械式停车设备供货合同》、《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合同》、《怡康机电城地下车库变更协议(一)》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结论报告》。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亚明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友佳公司、亚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友佳公司提供的停车设备已安装、调试且于2012年7月经验收合格,友佳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亚明公司尚欠款项462000元属实。友佳公司要求亚明公司支付此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约定若逾期付款,亚明公司应按照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友佳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款项46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计51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常州市亚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