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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传林,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路东阿胶街南。法定代表人:付丛峰,该单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5454元及相关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