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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成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成武,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指控被告人谭成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成武驾驶川LK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方向往苏稽镇方向行驶,21时08分,当该车行驶至苏沙路1KM+650M处时,与停在路边由邓某驾驶的川AR79**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AA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谭成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谭成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谭成武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214.9MG/100ML.诉讼中被告人谭成武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人资格审查;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测试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资格证书;送达回执、告知笔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抢救费通知书;被告人谭成武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成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芮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